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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9-18       来源:人事处         浏览量: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6〕50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要求,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到改革发展的第一线,主动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现就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岗创业实施范围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专业技术、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领办创办企业。

二、离岗创业手续的办理

一)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二)单位审核。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其中兼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三)签订协议。经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协议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应明确“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由本人承担,与原单位无关”。

(四)备案。原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批准个人创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三、离岗创业期间的待遇

(一)保留各项人事关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其人事档案、职称晋升、档案工资晋升视同在岗人员管理。

(二)阶段性工资保障。对批准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的次月起,每半年为一个周期,为其发放最后两个月的工资(包括津贴、补贴),由原单位报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三)缴纳社会保险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继续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继续参加原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缴费基数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离岗创业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离岗创业人员应随企业其他职工同时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畅通出入渠道。允许创业失败或者中止创业的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返回原单位工作。对原任领导职务的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根据单位职数空缺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是否继续聘任其担任领导职务。鼓励支持创业成功的人员,在离岗期间辞职。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关系的一次性待遇 ,由原单位依法依规按在岗人员待遇处理。

四、离岗创业人员管理

(一)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后,应提供所创办领办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交原单位备案。离岗创业人员所在企业应按年度向原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离岗创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应及时按要求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所领办创办企业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领办创办企业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领办创办企业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回。

(二)严守纪律、严明责任。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不得以原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泄漏原单位核心机密。离岗创业人员从事上述活动对原单位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害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期满后有关问题处理。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者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者辞职创业的,应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离岗创业期满、个人申请继续离岗创业的,原单位可视情况续签一次离岗协议。每名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离岗创业的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对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成功且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国家和省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做好创办企业的法人变更、股权移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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